关注若羌微信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府建设>应急管理>应急预案>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若羌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8日 浏览次数:73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若羌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若羌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发展和生态安全,坚持全民共治、源头治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有效预防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科学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县域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以及意外因素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使环境遭受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性事件。主要有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件等。其特点具有时间上的突发性、形式不确定性、危害严重性和处置复杂性。

(四)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正常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及其他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五)工作原则。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有效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环境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确保采取的措施能够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用好现有应急救援力量和上级相关部门支援力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二、组织指挥与职责

(一)若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二)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委员会及县环保、公安、民政、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卫计、安监、文广、消防大队、气象局、应急等部门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7105615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环境应急的防灾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具体如下: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工作中的污染控制、信息报送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环境应急工作中治安管理、查处环境违法刑事案件,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和隔离区的警戒等安全工作。

县监察委:负责监督环境应急工作中乡镇、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坚决查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救灾物资筹备及发放,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县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安全和城镇基础设施维护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系统配合做好环境应急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系统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协调做好农药、化肥等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中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中的草场、牲畜保护等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做好污染事件中医疗救助、伤员抢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发生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消防大队:根据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为环境应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环境应急咨询机构由以上单位和相关行业、部门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环境应急的技术咨询。

三、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控:县环保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二)预防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警及措施: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事件上报州人民政府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保部门在必要时应及时申请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需要。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保局及各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二)信息报送与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县环保局,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局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环保局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受害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三)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污染源,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判定,对污染区域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四)应急监测。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勘察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支持。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五)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发布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征求评估部门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六)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信息,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七)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县环保局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领导小组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六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各相关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将环境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预算。

(二)装备保障。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扩散。

(三)通信保障。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分队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参与并完成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1.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2.环保部门要积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应急能力评价。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县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建议。

(二)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若羌县突发环境事件流程图

2.若羌县突发环境事件速报制度

附件1

若羌县突发环境事件流程图

附件2

若羌县突发环境事件速报制度

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州人民政府。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II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特大(I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自治区环保厅。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给当地群众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