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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财政局

来源:若羌县财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浏览次数: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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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若羌县若羌镇建设路434号

联系电话: 0996-7100893 / 7100896

电子邮箱: xjrqxczj@sina.com

互联网址: http://czj.www.jlpfrj.com/

微博: xjrqxczj

领导班子成员

范红毅 局长

沙迪克•托乎提 书记

姜萍 副局长

方向明 副局长

高志强 乡财局局长

翟鹏甲 农发办主任

李明 国资委主任

艾麦尔•艾克木 国资委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张栋华

联系电话: 0996- 7100893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若羌县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若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若羌县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承担若羌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若羌县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若羌县人民政府委托向若羌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若羌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管财政票据;组织制定若羌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开展若羌县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制定若羌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管理若羌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五、负责制定若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定和执行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各项财政扶贫资金。

六、管理国债资金,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精力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负责若羌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流失查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

十二、承办若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

会计从业资格证申领事项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申报条件: 通过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方可申领;

三、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报表1份;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1份;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者提供的相关材料,经会计科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并发放《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六、服务承诺及办理时限: 申请人材料提供齐全,会计科工作人员需在当日办理完成《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七、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科 室:会计科

承办人:周大鹏

联系电话:18999013519

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办事服务项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变更事项办事指南

1、办理程序 (1)预算单位在财政信息化平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2)预算单位携带完备的开户资料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单位提供资料对单位送审的账户开立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打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单”。开户审批单一式四份,人民银行、开户行、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各一份,预算单位凭财政部门出具的的银行账户审批单到银行开立账户。(3)开户完成后,预算单位在财政信息化平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2、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否

3、 办理条件 除私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的县辖范围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账户开立、变更、核销的审批。

4、需提供材料(1)单位申请开立基本户的提供单位成立的文件,开立专户的需要提供上级文件依据。(2)法人的任命通知 (3)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6)开立专户需要提供基本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

国库股、0996-702826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办理程序1、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上报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局。2、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额(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行政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处置的国有资产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

财政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3、评估:资产出售申报经批准后,由财政局对资产评估机构审核并立项后,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财政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行政事业单位以核准后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4、处置:接到财政部门同意处置的批复后,申请单位才能对资产进行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的,出售单位应当到县国资办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属于资产报废、报损的,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二)须提交的文件资料: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程序办理,并根据不同处置情况提交如下有关文件和资料:(1)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部门行文)。(2)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部门行文)。(3)待处置资产明细汇总表。(4)能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购入发票及相关票据(大批量报废办公设备或办公家具,由财务部门出具资产原始价值证明)。(5)对报损、报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6)调入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申请(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7)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8)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9)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10)资产处置涉及汽车的,另须提交购车票据、车辆调拨单、车辆报废的技术鉴定或回收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11)资产处置涉及土地的,另须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12)资产处置涉及房屋的,另须提交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工程决算书、拆迁通知书或规划图、危房确认书等。

(三)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

科 室:资产管理科

承办人:周大鹏

联系电话:18999013519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核准审批

(一)办理程序:申请人领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备齐有关文件及资料到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到财政部门办理手续,申领、换领或缴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设立产权设立产权登记主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1)批准设立的文件;(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2、变动产权:变动产权登记主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变动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3)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3、撤销产权:撤消产权登记主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批准撤消的文件;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清查报告书;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4、年审产权:年审产权登记主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证明材料;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及收益使情况证明材料;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三)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

科 室:资产管理科

承办人:周大鹏

联系电话:18999013519

四、行政事业单位领购收费票据事项办事指南

一、办理程序(一)票据领购:(1)根据上年票据使用情况,确定第二年票据使用量,向州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上报领购计划。(2)日常做好票据管理工作,所有票据由专人管理,及时清点库存票据,根据票据结存情况向州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相关票据,确保全县各预算单位票据正常领用。州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联系电话:2024013 联系人: 尔肯(二)票据发放、核销(1)票据发放1、预算单位首次领取票据时,需办理领购证:凭单位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编办下发的批准机构成立文件,交现金3元,即可办理领购证,单位凭领购证领取票据。2、第二次领购票据时:需携带领购证和现金,领购票据时要将上一次领取的票据带来进行核销(票据封皮填全、存根联完整),收费票据要审核所收取的非税收入是否上缴财政;交款后可以领取新票据。票据管理人员在领取票据时,要在各预算单位带来的领购证上作详细的登记,以备下次核销时所用。(2)票据核销

票据管理人员日常要监督检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发现违规情况要及时交财监办处理;票据在用完之后必须及时进行核销,核销时需带领购证和未核销的票据;票据页数必须保证25张/本(作废票据必须一式三联完整、并加盖作废章),并把收入总金额大小写分别填在封皮上(作废票据除外),最后加盖公章,审核无误后,由票据管理人员在票据封面的右上角加盖核销章,同时要在章印旁边注明核销日期和经办人姓名。(三)票据年审每年12月25日之前,财政局票据管理办公室要对全县各预算单位的票据进行年审。(1)通知各预算单位,将本单位一年内领购的所有票据(包括正在使用的票据)全部带到财政局。(2)票据管理员针对票据核销金额、领购票据数量、有无丢失等现象进行审核,已开启但未使用完的票据要全部作废。(3)审查所有收费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是否全额上缴财政。(4)审核无误后,票据管理员在预算单位的领购证上加盖年审的印章,并在下一年度领取新票据。(四)票据销毁(1)根据自治州财政局下发的销毁文件,及时将文件转发到各预算单位。(2)对全县各单位保管期满五年的票据存根,根据要求按照年度,将符合要求需销毁的票据进行分类登记(见下表)。(3)将分类登记并整理完的销毁申请上报州票据管理中心申请销毁。(4)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销毁通知,联系县司法局公证处,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进行统一集中销毁。各单位对丢失的财政票据应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并将登报声明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财政票据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一并书面及时上报财政局;票据管理人员负责把全县的作废票据进行汇总登记造册,上报州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经州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审核并确认后到县司法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携带财政局单位证明份、核销清单各二份);公证手续办理之后,要在核销清单上加盖公证处的章印;最后所有票据进行集中核销时,再次邀请州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及公证处人员共同监督销毁。

二、办理条件:编办下发的批准机构成立文件

三、需提供材料:1、凭单位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编办下发的批准机构成立文件,交现金3元,即可办理领购证,单位凭领购证领取票据。2、第二次领购票据时:需携带领购证和现金,领购票据时要将上一次领取的票据带来进行核销(票据封皮填全、存根联完整),收费票据要审核所收取的非税收入是否上缴财政;交款后可以领取新票据。票据管理人员在领取票据时,要在各预算单位带来的领购证上作详细的登记,以备下次核销时所用。

四、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

科 室:财政局服务大厅

联系人:杜微

联系电话:15276226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