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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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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法定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1991年3月11号)。
申请条件 :
(一)原州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单位;
(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并通过州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
(三)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四)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五)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六)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健康体检合格证;
(七)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在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卫生局窗口领取);
(三)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
(四)80%从业人员以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全部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五)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检测报告;
(六)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七)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八)州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查报告。
卫生许可复核所需材料:
1、《卫生许可复核申请表》(可在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卫生局窗口领取);
2、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查报告;
3、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
4、法定部门合格的监测报告。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卫生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安排进行场所审查;
(二)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州卫生局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四)州卫生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注:办理中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新价非字[2000]51号文);
收费标准:10元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开业前和年度卫生学评价费(按注册资金分类计算收费):注册资金1万元以下的每户收100元;1—50万元的每户收300元;50万元以上的每户收500元。
建设项目卫生工程设计、审查(宗):收费标准按其总造价相应比例收取:如其总造价为2万元以下按2%收取;2—5万元按1.5%收取;5—10 万元按1%收取;10万元以上按0.5%收取。

受理部门:若羌县卫生局
地址:若羌县团结路
联系电话电话:7102045 

办理流程:
1、提交有关材料。
2、进行实地调查。
3、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
4、下达有关待遇批复。